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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本网站拒绝使用电子邮箱采集器或其他技术手段擅自收集本网站上的电子邮件地址。若违反,则依据《信息通信网法》将受到刑事处罚。「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2013年3月23日实施][法律第11690号,2013年3月23日修订]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 1. 未经网站运营专员或管理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采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2. 任何人不得出售和流通违反第一项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3. 任何人不得明知是在第一项和第二项中规定的禁止收集、出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却用于信息传送。[[全文修订,2008年6月13日]
第74条(罚则)
- 1. 属于以下各项之一者将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 1. 违反第8条第4项的规定,标记和销售具有相似标识的产品或以销售为目的陈列
- 2. 违反第44条之7第1项第1号规定,发布、租赁、出售淫秽符号、音频、文字、图像、视频或公然展示
- 3. 违反第44条之7第1项第2号规定,多次反复发给对方引起恐惧或不安的符号、音频、文字、图像、视频
- 4. 违反第50条第6项的规定,使用技术措施
- 5. 违反第50条之8的规定,传送广告性信息
- 6. 违反第50条第4项的规定,没有登记变更的注册事项或没有申报事业的转让、受让、合并、继承
- 2. 第1项第3号的罪不能违背受害人的意愿提出控诉。[全文修订,2008年6月13日]